美国道琼斯侵犯中国书法家著作权
赔偿人民币40万元
本案原告关东升,被告美国道琼斯公司(DOWN JONES
COMPANY,INC),案由为侵犯著作权。2003年9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5,684元。
原告关东升系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曾于1994年为被告道琼斯公司总裁康彼得先生题写了具有独特风格的"道"字,并题写"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康彼得先生正"作为落款。后原告得知道琼斯公司未经其许可将该款"道"字用于其公司的商业标识,运用范围包括网络、报纸广告、图书、户外广告、公司简介、各种宣传材料等,遂于2003年3月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人民币500万元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1994年所书写的"道"字为书法艺术创作成果,属于书法作品。原告作为创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道琼斯公司虽然受赠获得该作品的原件,并未获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不能据此认为原告已许可其将该作品作为商业标识使用。因此,道琼斯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于其在以商业标识方式使用原告作品过程中,未给原告署名,同时将原告书法作品的题跋、落款、名章、闲章删去,构成对原告署名权、修改权的侵犯。
对于原告索赔数额,法院认定为过高。但原告因道琼斯公司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及道琼斯公司因此所获得的利益均不能确定,应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另外,虽然原告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但未能就此提供相应证据,故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