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如何认定一项驰名商标?
    2004-3-8 10:26:01    xyg|xuyuguang@co-effort.com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申请人只有在发生损害其驰名商标利益时,才可以向商标局申请认定;另一方面,商标局也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主动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

驰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 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即商品具有良好的品质;

第二,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即具有较高知名度。

   经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对驰名商标知名度的认定有哪些因素?
    2004-3-8 10:24:57    xyg|xuyuguang@co-effort.com

一般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国内同行业的排名;

3、使用该商标的产品在国外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5、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

6、该商标在国内及国外的注册情况;

   7、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

《商标法》对驰名商标有哪些特别保护?
    2004-3-8 10:23:56    xyg|xuyuguang@co-effort.com

一、《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