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正确使用企业名称及虚假宣传 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本案原告上海华生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华生企业有限公司,案由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日前,上海市二中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在相关商品上和经营活动中使用"华生企业"的简称以及"百年品牌华生企业"的宣传语,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华生"注册商标为电扇行业的知名商标。2003年1月,华生电器公司获得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在生产通风和空调设备、燃气灶具、热水器、脱排油烟机等产品上独家使用"华生"注册商标。被告华生企业公司成立于1994年。2003年4月,华生电器公司发现由被告生产的脱排油烟机、燃气灶和热水器的外包装上标有"华生企业"字样并使用"百年品牌华生企业"的宣传语。为此,华生电器公司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华生企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华生企业"的简称,因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这种使用方式已超出了对企业名称合理使用的范围,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同时,被告公司成立于1994年,而其产品上却使用"百年品牌华生企业"的宣传语,显属虚假宣传,且会误导消费者,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