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肥羊"被认定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
不正当竞争一审胜诉
本案原告内蒙古小肥羊餐饮公司,被告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案由为不正当竞争。2003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各项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5万元。
2003年6月26日,小肥羊餐饮公司起诉称,被告自2000年开始大量生产、销售"小肥羊火锅汤?quot;,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小肥羊餐饮公司目前已经成为一家全国性的、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商业信誉的连锁企业,其为消费者提供的具有特色的"不沾小料涮羊肉"的食法及相关餐饮服务也随其企业名称一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当范围的消费者知悉并认可。因此,"小肥羊"已经构成知名餐饮服务的特有名称。被告在其生产的"小肥羊火锅汤料"包装袋上使用"小肥羊"作为其产品名称和商品标识,并在产品介绍中告知消费者"食用时无须小料",足以造成消费者将该产品与小肥羊餐饮公司提供的餐饮服务联系起来,客观上造成了其与小肥羊餐饮公司提供的餐饮服务的混同,侵害了小肥羊餐饮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权,故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