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社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刊登剽窃作品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原告是《科技致富向导》杂志第7期《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作者续立清,被告为《科技致富向导》编辑社内蒙古畜牧业杂志社,一审受理法院为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案由为侵犯著作权。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内蒙古畜牧业杂志社是否应对刊登剽窃文章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内蒙古畜牧业杂志社从其主观上看并没有直接侵犯续立清《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的著作权的故意。如果杂志社提供证据证明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法院认为其尽到的注意义务又是合理的,杂志社只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责任,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只要杂志社和直接侵权人没有通谋,杂志社即使有过错,杂志社只能承担与自己的过错相当的责任,主要的责任应当由剽窃者承担。


  在本案一审,内蒙古畜牧业杂志社没有出庭,放弃了对其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抗辩,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侵权,并判决其在《当代畜禽养殖业》杂志上刊登向续立清致歉的声明,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是正确的。在二审期间,该杂志社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因此二审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