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犯境外权利人软件著作权 被判赔偿20万元
本案原告美国赛贝斯公司,被告万国软件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案由为著作权侵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0日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停止侵犯原告软件著作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二十万元。
原告系Sybase SQL Anywhere 5.5版软件的著作权人,2000年8月底,在中国发现被告生产的软件中捆绑着SQL
Anywhere数据库软件;2000年9月初,发现被告在网站上介绍思讯2001软件时承认"采用先进的软件开发工具Powerbuilder以及Sybase
SQL Anywhere等大型数据库"。
据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00万元人民币。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Sybase SQL Anywhere 5.5版软件的著作权人,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在其制造、销售的"思讯2001进销存"软件V2.0和V2.4单机版中使用了原告单机版Sybase SQL Anywhere 5.5的引擎文件dbeng50.exe,V2.4网络版中使用了原告网络版Sybase SQL Anywhere 5.5的dbsrv50.exe、dbclient.exe两个文件,且不能证明有合法授权,因此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应参考原告软件的销售价格,侵权软件的销售数量和价格,被告复制原告软件中文件的数量以及字节数在原告和被告软件各自所占比例,以及被告复制原告的软件文件在被告软件中所起作用等因素。此外,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的公证费、翻译费、取证费,亦由被告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