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一中院受理国内首例确认不侵犯商标权案件
本案原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被告费德里克·沃恩有限公司(英国),案由为确认不侵犯商标权。
美国女作家毕翠克丝·波特是著名的儿童文学作家,在1902曛?913年之间创作了19篇彼得兔系列童话故事,于1943年去世。张润芳女士将其有关彼得兔系列童话故事作品译成中文本,并于2003年3月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该图书出版后,2003年5月中旬,费德里克·沃恩有限公司(英国)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的经销商发函并向工商机关投诉,主张费德里克·沃恩有限公司(英国)已将"彼得兔系列"及图书中的全部"彼得兔"插图注册了商标,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上述四册图书中使用“"彼得兔系列"及"彼得兔"插图侵犯了其注册商标。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认为毕翠克丝·波特的作品已经进入公共领域,自己已经从译者手中取得合法的出版权,对插图的使用是对原著的直接使用并不构成对被告商标的使用,且未造成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遂于近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不侵犯被告的商标权。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表示:原告起诉的案由是确认不侵犯商标权,不同于一般的商标侵权案件,在全国尚属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