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及商标权案 一审被判侵权成立

  本案原告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美国研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GMAC),被告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案由是侵犯著作权及商标权。2003年9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
  原告ETS、GMAC分别设立于美国新泽西州和弗吉尼亚州,开发了TOEFL、GRE及GMAT考试,并将其开发的53套TOEFL试题、45套GRE试题、23套GMAT试题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同时以"TOEFL"、"GRE"、"GMAT"作为商标在中国核准注册。
  因被告新东方学校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复制上述试题,两原告认为侵犯其著作权及商标权,遂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试题在美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被告新东方学校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上述试题,并将试题以出版物的形式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公开销售,侵害了ETS、GMAC的著作权。 同时,ETS、GMAC已将"TOEFL"、"GRE"、"GMAT"作为商标在中国核准注册,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ETS 、GMA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综上,该院判令新东方学校立即停止侵犯原告TOEFL、GRE、GMAT试题著作权的行为,并将所有的侵权资料和印制侵权资料的软片交法院销毁;立即停止侵犯ETS、GMAC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法制日报》上向原告ETS、GMAC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赔偿原告ETS经济损失人民币89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953,000元,赔偿原告GMAC经济损失人民币41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6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