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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梦特娇"在华维权获赔偿
本案原告法国 "梦特娇"公司,被告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梦特娇·梅蒸(香港)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豪特霸服饰有限公司,案由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2003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原告人民币50万元。
原告自1986年起他们先后在中国登记注册了用于衣服、鞋、帽等商品的"花图形"、繁体"梦特娇"、"MONTAGUT与花图形"等4个商标。梦特娇·梅蒸(香港)服饰有限公司于2001年在香港成立,并授权此后成立的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独占使用其"梅蒸"注册商标。后上海梅蒸公司委托常熟市豪特霸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相关服装,并使用"梦特娇·梅蒸"字样、"梅蒸"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组成的标志。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所生产、销售的服饰上使用的文字标志仅比"梦特娇"的注册商标多了一个后缀"梅蒸",会让人误解两者之间有关联。而"梅蒸"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的组合标志则与"梦特娇"注册的"花图形"商标近似。因此,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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