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鸟变鹰引纠纷 九头鸟公司维权获赔
本案原告北京市九头鸟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市九头鹰地坛酒家有限公司,案由为不正当竞争。2003年12月19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九头鹰"餐饮服务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
原、被告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双方自1995年开始在北京创办北京市九头鸟酒家,此后陆续成立了多家以"九头鸟"命名的餐饮企业。双方于1998年对财产进行了分割,约定"九头鸟"名称的使用权和商标专有权归属于原告法定代表人和两个女儿,并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所有的九头鸟店铺由原告统一管理,并按月向原告交纳管理费。被告前身"北京市九头鸟餐饮有限公司地坛店"因2001年10月未按约交纳管理费,被原告发函通知停止使用"九头鸟"名称及商标。2002年4月,被告将店铺变更为
"九头鹰"地坛酒家,使用与原告服务相近似的户外广告、装饰等物品和资料,并以"天上九头鹰,地上湖北人,创业十五载,小鸟变成鹰"等词语对外进行宣传。
法院审理认为,"九头鸟"服务名称的专有使用权应归属于原告,被告使用的"九头鹰"名称与原告的"九头鸟"名称在字体、字义上相近,且其宣传用语也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故应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原告请求100万元的损失赔偿数额过高,法院不予全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