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21构成恶意竞争 百度部分胜诉

  本案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2003年12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不得妨碍"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正常安装并赔偿原告为诉讼支出合理的费用5150元,但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3年10月,百度公司以3721破坏其"IE搜索伴侣"的正常下载、安装和运行,侵犯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3721诉至法院,并提出索赔100余万元。


  朝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如果用户已经安装了3721的搜索软件,再试图安装百度的搜索软件时,3721软件就会给出冲突提示:"现有与3721网络实名冲突的软件在试图安装,如果您确定要继续安装该软件,请您先卸载3721的软件,以保证功能的稳定。"其中,就如何卸载、如何安装还有更详细的提示。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3721公司并未对"百度IE搜索伴侣"进行增补、删节,或改变指令、语句顺序,亦未向公众提供该软件的原件、复制件或通过网络传播该软件。同时?quot;3721网络实名"并未导致"百度IE搜索伴侣"绝对的不能下载安装,仅对其发行和通过网络传播设置了障碍。因此,3721公司并未侵犯百度公司相应著作权。但3721公司阻止"百度IE搜索伴侣"安装的行为,减少了对方的交易机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竞争优势,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