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擅自预装并随机赠送软件被判定侵犯著作权
本案原告为美国奥多比公司(Adobe Systems Inc.)
,被告为上海年华电脑图文技术有限公司,案由为软件侵权,一审受理法院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由于被告在其销售的计算机内随机赠送原告享有著作权"奥多比排版专家6.5中文版"、"奥多比电子照相馆5.0版"、"奥多比绘图大师8.0版"等软件,原告认为其行为属于非法预装,要求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现该案已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的免费预装是否属于侵犯原告著作权行为,同时赔偿额的确定也为本案一个焦点。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上海年华公司免费赠送软件的行为是为了促进其商品的市场销售,因此仍是以营利为最终目的。而其在出售的计算机内复制、安装奥多比公司软件的行为,并未经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因此构成对奥多比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由于本案中奥多比公司的实际损失和年华公司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二审法院对原审法院根据年华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