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长期使用 未签订转让合同仍非域名注册人
本案原告北京信海科技发展公司,被告蒋群,案由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确权纠纷。2003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蒋群为chinadns.com、chinadns.net域名的注册人,判令原告于六个月内停止使用两域名。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案外人李威成功注册域名chinadns.com和chinadns.net。1999年7月,李威加入原告信海公司,原告自此一直使用上述两域名至今,并进行了较大力度的广告投入。2003年1月27日,李威将两域名转让予蒋群。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只有域名注册人掌握域名的密码,因此可以认定李威对原告使用其注册的两域名是默许的。但由于双方并没有签订转让合同,因此原告虽长期实际使用并投入了大量宣传经费,但并不能使其成为两域名的注册人。同时,双方亦未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没有就使用期限进行约定,故李威可以随时要求原告停止使用。因此,从2003年1月27日起蒋群已成为上述两域名的注册人。鉴于原告于1999年7月至今一直使用两域名,停止使用将会给其公司经营带来较大影响,故应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