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资企业的程序及相关法律问题

一、提交报告
向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报告内容:1 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2 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4 使用的技术设备;5 用地面积及要求;6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其它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
     政府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提出申请
   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报送文件: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申请书内容:(1)外国投资者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2)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名称、住所;(3)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4)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和期限;(5)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法定代表人;(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及其新旧程度、生产技术、工艺水平及其来源;(7)产品的销售方向、地区和销售渠道、方式;(8)外汇资金的收支安排;(9)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职工的招用、培训、工资、福利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的安排;(10)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解决措施;(11)场地的选择和用地面积;(12)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决办法。(13)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14)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2 可行性报告;
3 外资企业章程 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名称及住所; (2)宗旨、经营范围;(3)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4)组织形式;(5)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人员的职责、权限; (6)财务、会计及审计的原则和制度;(7)劳动管理;(8)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9)章程的修改程序。
 4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地方政府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 其他。  注:1 3 必须用中文, 2 4 5可用外文 但须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者设立的,应将合同副本一同报送。

三、批准
    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的全部文件后90天内决定批准与否。

四、登记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五、税务登记
      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六、获取土地使用权
    外资企业的用地,由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审核后,予以安排。        
    外资企业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天内,持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土地证书为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未经批准,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外资企业在领取土地证书时,应当向其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 
外资企业使用经过开发的土地,应当缴付土地开发费。 
    前款所指土地开发费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为外资企业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土地开发费可由土地开发单位一次性计收或者分年计收。 
     外资企业使用未经开发的土地,可以自行开发或者委托中国有关单位开发。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由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七、出资

   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一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应当如期缴付。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出资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